《南昌大学本科教学课程助教制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南大校发〔2014〕9号
( 发布日期:2017-09-28 浏览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规范教学流程,充分发挥我校研究生人才资源优势,促进教学任务合理分配,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开展本科教学课程助教制试点工作,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展本科教学课程助教制试点工作,是加强本科专业教学中的习题课、辅导、答疑、组织讨论和实验等环节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课程助教属教学辅助岗位,设置权在学院、审批权在教务处。

第四条 试点学院每学期根据教学任务和主讲教师申请情况制订课程助教岗位设置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五条 课程助教岗在试点的本科生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中设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设置课程助教岗位:

1.教授或具有副高职称且三年内获授课质量奖的教师或教学标兵以及挂牌上课的教师;

2.独立承担一门课程;

3.授课班级学生人数大于60人。

第三章 资格与职责

第六条 课程助教主要由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善于与学生交流互动的在校研究生担任。

第七条 课程助教不得替代主讲教师进行课堂授课,其工作职责包括:

1.做好课前准备工作;

2.随堂听课,记录学生考勤,了解教学进度和学生学习情况;

3.辅导学生上讨论课、习题课,进行课外答疑;

4.协助主讲教师做好实验课、实习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5.协助批改作业,记录学生完成作业情况,登录成绩;

6.完成主讲教师布置的其他助教工作。

第八条 课程助教上岗前,应全过程参加学校教务处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 课程助教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研讨、观摩活动和科研学术活动,努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第十条 课程助教必须至少承担一个学期的助教工作,所助教本科生课程至少为2学分。

第四章 实施与考核

第十一条 课程助教由设岗学院组织聘任。聘任审核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聘用人选。申请课程助教岗位的研究生,应根据岗位设置计划,以书面形式向设岗学院提出申请,经课程主讲教师、研究生导师和设岗学院签署意见,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定,经教务处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与设岗学院签署聘任协议,并报教务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课程助教每学期只能担任一个岗位的助教工作。

第十二条 课程助教由设岗学院组织考核。课程助教在助教期结束时要对工作进行总结,填写《南昌大学课程助教岗位考核表》,由主讲教师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考核结果由设岗学院报教务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记社会实践2学分;考核结果为不满意者,不记载社会实践学分,且以后不再聘用。对不认真履行课程助教职责的,主讲教师可提出解聘要求,由设岗学院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课程助教岗位津贴发放。

1.学校设立课程助教制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课程助教岗位津贴。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2.课程助教岗位津贴于每学期末一次性发放,其计算方法为:课程助教津贴(元)=B×L×K×X,其中:

B:津贴标准,B=400元/学分

L:计划学分数

K:主讲教师考核满意度

非常满意:K=1.2,满意:K=1,不满意:K=0.5

X:效益系数,X=1+(学生数÷60-1)×0.2

3.课程助教岗位津贴由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予以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