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昌大教发[2013]78号
( 发布日期:2017-09-28 浏览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二类。

一、普通高等教育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5、英语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英语专业和小语种除外):

a. 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可参加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b. 大学英语课程结束时的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c. 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d、网考托福(TOEFL IBT)笔试成绩72分(总分120)及以上;

e、雅思(IELTS)笔试成绩6.0分(总分9.0)及以上;

f、纸质托福(TOEFL Paper-based TEST)笔试成绩520分(总分677)及以上;

g、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成绩260分(总分340)及以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过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3、结业生、肄业生。

第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代考和两次考试舞弊者除外)曾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如果毕业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恢复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1、学生受处分后,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且作出书面检查,没有其它违纪行为,必修课程四年或五年总成绩排在本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前20%者;

2、学生受处分后,下一学年及以后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者;或下一学年及以后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且必修课程四年(或五年)总成绩排在本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前40%者;

3、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第五条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

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对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有关材料逐一核对,提出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将评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核查材料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毕业时仅因英语成绩原因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符合实施细则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依据相关程序,补发学士学位证书。因其他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

二、成人高等教育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符合第二条第1、2点要求;

2、通过省级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

3、政治理论课合格,所学专业规定的4-6门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中等或中等以上;

4、三门学位课程成绩合格,不能补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2、学习期间考试舞弊者;

3、学习期间,高中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四门次(含四门次)、大专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三年制达到三门次(含三门次),二年制达到二门次(含二门次)以上者;

第九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

本人填写《申请表》,继续教育学院对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有关材料逐个进行核对,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材料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只能在毕业三个月内申请学士学位。

三、附  则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9月开始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