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6年修订)》

南大教字〔2016〕13号
( 发布日期:2017-09-28 浏览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及《南昌大学考场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大学学生参加的各类校内考试和学校作为考点承办的各类社会考试。

第三条  教务处、各学院负责考试的组织、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等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但尚未构成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书籍、资料、笔记本等有文字信息的纸质材料以及有储存或者传递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吸烟、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区域外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所坐桌椅、墙壁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未及时报告监考人员的;

10、携带管制刀具等各类可能伤害他人的凶器进入考场的;

11、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相互借用计算器、文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12、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的;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生违纪后,经监考人员警告纠正无效而再次违纪的;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携带具有传递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并且已接收或者发送了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或者拒绝监考人员检查是否已接收或者发送了信息的;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放在考生所在座位周边(含桌椅、地面等),或者写在身体任意部位,或者写在穿戴衣物上的;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

5、通过监控录像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6、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考试,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二次作弊者,是本校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校学生或者其他人员,学校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书面通知其所在学校或者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解聘。

第九条  考生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该科目成绩记为“违规”,成绩为0分。

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1、对考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如实记录。考生作弊使用的物品等应予以收缴(如作弊使用的物品为贵重物品或其他不方便收缴的,应将物品放在有学生信息的试卷或证件上拍照保存作为证据),并收回考试试卷;

2、如实填写《南昌大学考场记录表》。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试工作人员予以确认、签名;

3、考场记录表、试卷、作弊使用的物品等一同交教务处或者指定的考务办公室。

第十二条  教务处及时整理材料,向考生所在学院下达《南昌大学考试违纪(作弊)情况通知单》,学院及时将考试违纪(作弊)情况通知单送达本人签字并做好相关工作。对违规行为有异议者,可在通知单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教务处在复核考生违纪、作弊材料后,依据本办法,对考试违规行为提出处分决定,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及复核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