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决定实行教学督导制度,设立教学督导办公室和教学督导组,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督导工作,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在学校行政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负责督导全校的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教学督导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主要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在校外没有兼职的退休教师和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退休干部(含处级调研员)。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
3、具有高级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8岁以内。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程序
1、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各学院推荐、教学督导办公室考察、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批后,由校长聘任。
2、教学督导员聘期为二年,可连聘连任。
3、因健康等原因,累计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终止聘期。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职责、权利和待遇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职责
1、监督和检查与教学相关的各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2、结合学校的中心任务,在职能部门的协助下安排督导工作。
3、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政策、决定情况;
4、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执行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含实践教学)、教学管理和考场纪律等情况;
5、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情况;
6、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论文答辩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7、收集和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师对学生学风的意见,学生对教师教风的意见;
8、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
9、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帮助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10、了解、掌握和反馈各职能部门支持、服务教学工作情况;
11、协助学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12、与教学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权利
1、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阅读有关教学工作文件。
2、参加全校教学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会议,参与教学计划修订、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估、教学评比及教学改革的研讨和论证工作;
3、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行为有权制止;
4、对违反教学纪律的教师、学生提出处理建议;
5、对教师职称评定和年终考评评优提出意见;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待遇
教学督导员实行津贴制度,根据教学督导工作量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了解、掌握全校教学督导工作动态,对教学督导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督导组实施教学督导计划,为督导员的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负责教学督导信息的反馈工作。负责教学督导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业绩档案,进行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各教学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和教师应重视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的监督和检查,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向全校各教学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通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布置和研究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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